惠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

  [日期: 2006-02-18 ]  

   第一条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及《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,结合我校实施情况,制定本工作细则。
    第二条本校授予下列学科门类学士学位:经济学学士、法学学士、教育学学士、文学学士、理学学士、工学学士、管理学学士。
   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,其主要职责是:
    (一) 审查、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:
    (二) 研究和审核授予学位的有关事项:
    (三) 作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士学位的决定 
    (四) 审核通过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:
    (五) 根据学位条例的规定,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。
    第四条系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,其主要职责是:
    (一) 审查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、教育(毕业)实习表现、毕业论文(毕业设计)、学习成绩,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:
    (二)  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
    (三)  处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。
并提出处理意见;
    第五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,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山席会议委员达到三成之二及以上,同意票超过半数方为有效。
   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
    我校本科毕业生,在校学习期间,热爱祖国,遵纪守法,努力学习,已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各环节的教学要求,按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符合毕业条件,平均学分绩点2。0及以上者,可授予学士学位。
   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—者,不授予学士学位
    (一) 政治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;
    (二)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:
    (三)在校期间课程考核有过作弊行为者;
    (四)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.0者:
    (五)大学英语四级统考成绩达不到学校规定(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大学英语统考成绩达到60分,体育、美术、音乐本科专业学生大学英语统考成绩达到45分)者:
    (六)按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规定只能结业或肄业者。
    第八条因大学英语四级统考成绩达不到学校规定而未授予学:亡学位者,如果在毕业两年之内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取得了CET—4证书,可以补授学士学位。
    第九条关于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规定: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,对未获得学士学位而能毕业的学生,只发毕业证书;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,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。
    第十条学士学位申请评定程序
    (一)  学生根据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,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;
    (二)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本科毕业生的鉴定和成绩等材料,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建议名单;
    (三)学生处按第七条第一、二、三款复审“授予学士学位”建议名单;
    (四)由教务处全面审核“授予学士学位”建议名单后,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;
    (五)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,授予学士学位。
    第十一条本细则从2000级本科生中开始执行。
   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改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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